2014-02-14 11:01:21 人气:
据新华社电 媒体报道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质疑其成了变相的劳教所。13日晚,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对此事做出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已连夜发出通知,立即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真查处。
河南省信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按照有关要求,为维护信访稳定,河南省相关部门曾要求省内各地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对当地赴京非正常上访者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训诫。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在上访人家中、有的在所在单位、有的选择较为固定的场所进行教育、训诫。近几年来,多数县市区已取消了较为固定的训诫场所,但个别地方依然保留,甚至擅自挂上了“训诫中心”的牌子,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月13日,河南省委政法委已做出部署,由省公安厅、信访局立即对全省“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进行彻底排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河南省信访局表示,将诚恳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总结反思过去几年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训诫教育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法处理。决不护短,决不遮掩。
探访
七旬老妪被“训诫”睡水泥地
“南阳市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位于南阳市永安路一个小院中。院子外面有两扇铁门,门旁没有任何标识。
昨日,记者走进院内,其中靠北朝南有一栋三层小楼,一楼就是“训诫中心”。周围圈着铁栅栏,大门紧锁。正中间一个办公室旁挂着中心的牌子,其他房间上则挂着“训诫一室”、“训诫二室”等标牌,窗户上有钢筋护栏。
一位未着警服的公安人员说,“训诫中心”是正规单位,否则也不敢这么光明正大地挂牌。
被训诫老妪称桶内大小便
70岁的张凤梅关在“训诫中心”最西边的一个训诫室内。至昨日,她已在这里被关了4天。
看到记者,张凤梅哭着说,自己失去自由,拉屎撒尿都不能出去,直接拉在小桶里。
隔着窗户看到,张凤梅所在的房间内有三张铁架子床,还有近十位男女。
据周围人称,这些男女都是看管张凤梅的人员,分别为来自南阳卧龙区政法委、南阳市光武派出所以及卧龙区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
张凤梅的三儿子杨金国说,2月9日母亲因非正常上访被送回来。他听说后在城里四处寻找,次日他到训诫中心才找到被关着的母亲。而这已不是张凤梅第一次被关。
据了解,今年1月4日,张凤梅和小女儿杨金芬从北京被押送回后,张凤梅就被关押在此处“训诫”了10天。
“母亲被关在一个没有床的房间,直接铺被子睡在水泥地上,房间内也没有厕所,屙尿都在桶里。”杨金芬说。
家属索“训诫”手续未果
上一次训诫张凤梅,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家属多次讨要说法,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给他们一张没有盖章的“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张凤梅到北京非法上访,后被移交给南阳市光武派出所处理。他们决定对张凤梅进行行政警告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为:“由光武分局于2014年1月14日对张凤梅当场处理。”
据杨金芬称,张凤梅实际上是1月4日被送到训诫中心,关押10天,于1月14日才被放出。
昨日,杨金国向训诫中心、卧龙区政法委、信访等单位索要训诫母亲的手续,均被拒绝。卧龙区政法委书记李宛生称,有关部门肯定有手续,早已传给公安机关,他让杨金国等待。
就张凤梅被关卧龙区政法委昨日答复,按照内部规定,训诫时间不少于24小时。因此,什么时候释放张凤梅尚没有时间表。
昨日,河南许昌等地访民向记者反映,他们也有被当地“训诫”的情况,“训诫”关押时间从70多天到半年不等。
追访
“训诫中心”按“上级精神”设置
卧龙区群工部(信访局)副部长纪(音)某称,“训诫中心”是由区政法委牵头,信访、公安、街道办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组成。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赵英凯担任,他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中心的主任则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训诫”的对象主要是非正常上访的人员。
卧龙区政法委副书记赵英凯说,“训诫中心”是按照上级的精神,逐级设置,每级党委政府都设有“训诫中心”。
但究竟是按照什么法律法规进行“训诫”,南阳市政法委、公安、信访等部门均未明确。
赵英凯说,“训诫”是贯彻上级的指示要求,按照内部规定进行,没有必要向当事人传达。具体是什么规定,赵英凯未予透露。
赵英凯否认“训诫中心”由政法委牵头。他说,“训诫中心”是一个综合部门,有很多成员单位,政法委只是成员之一,起监督、协调作用,真正负责的是区委、区政府。
按照南阳政法委的说法,记者查询到“河南省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这个规定由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信访局于2009年9月26日下发。
根据“规定”,对于赴京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各级可以按照“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其中“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的方式,是对初次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实行“三位一体、同步进行”的方法予以处理。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处罚;信访部门根据《信访条例》进行训诫;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劝导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