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9 13:42:36 人气:
对重点车辆进行检验
宣传民警在对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宣传警示教育
2013年11月26日我市印发了《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核心,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加强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意见》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意见》明确了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针对当前我市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形势,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意见》加大了交通事故追责的力度,其中涉及出行安全、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许多条款,将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
《意见》提出,加强客货运驾驶人管理。严格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建立客货运驾驶人退出机制。严格规定,对大中型营运客货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名单。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将重点车辆和营运驾驶人的年度审验与道路交通安全记录挂钩。同时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管理。
《意见》规定,运输企业不得聘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所属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驾驶岗位。
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意见》提出强制性要求:运输企业要对所属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履行监控主体责任。要求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定位装置的驾驶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意见》对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禁止7座以上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在全市道路上运行,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不得在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夜间遇有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安全时,客运企业要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提高驾驶培训机构准入门槛
《意见》强调加强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驾驶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应用计算机计定时培训和卫星定位管理系统,并与公安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暂停其培训工作,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意见》要求,市公安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学员的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率、肇事率,市交通运输部门将其作为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公安部门要加强大中型客货驾驶人考试中心建设,严格考试程序,全面实施智能化评判。特别强调,严格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推动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无缝对接《意见》要求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建立文明交通社会信用体系,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单位评优等挂钩,不断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
《意见》强调严厉整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
货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意见》要求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公安部门要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定期向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通报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转递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进高速公路、国省道视频监控、交通诱导等管理系统建设,向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放道路及重点车辆监控等资源。完善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联勤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数逐级落实到各级政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意见》明确,严格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
月内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逐步解决在用超出国标电动自行车问题
2013年底前,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在车辆安全监管上,《意见》以专门条款提出了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监管。
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质监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责令其停止销售,依法予以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据了解,短期内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
补上文明交通素质教育这一课
《意见》以专门条款强调推进文明交通素质教育。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各级文明办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城市文明交通指数测评办法,将城市文明交通指数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考核依据,将单位人员、车辆文明交通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内容。
《意见》要求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监督中小学校将交通安全纳入教学计划,落实课时、师资、读本和考核,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强化宣传警示教育,开展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安全、文明驾车。
《意见》要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基地建设,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升职业驾驶人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广播、电视宣传、网站建设及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