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3 14:30:44 人气: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力避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大气污染,为全市人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主体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禁止燃放区域与时间全市辖区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区域、全年候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烟花爆竹的所有品种。
四、违规燃放的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违反本通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各级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履行监管责任,宣传部门要加强媒体宣传。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5日。
六、驻邯部队、驻邯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