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 15:42:03 人气:
各有关单位,武安镇相关街道及居委会:
根据武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武安市城市建成区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年度审核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和我市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分层次、分梯度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强化工作机制,细化申请条件,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我市年度保障性住房受理工作。现将申报条件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成区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报条件(廉租房)
1.具有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现阶段仅指具有武安市武安镇居民委员会城镇常住户口和古楼街、南关街、西关街、白鹤观街、北关街、东关街、庄子营街委会城镇常住户口),取得户籍满1年,且在建成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5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作为家庭成员。可包含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3576元〔月2798元〕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退出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家庭单独借住父母房产且父母另有住房的,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原住房被拆迁的,在回迁安置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拆迁安置前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安置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回迁安置后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定。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房屋不超过三年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核算为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超过三年且申请家庭未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无房户对待。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转让房产的,且转让的房产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标准的,五年内转让的房产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且无人居住的,此房屋不计入申请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
4.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申报条件(公租房、经适房)
1.具有建成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现阶段仅指具有武安市武安镇居民委员会城镇常住户口和古楼街、南关街、西关街、白鹤观街、北关街、东关街、庄子营街委会城镇常住户口),取得户籍满1年,且在建成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41971元〔月3497元〕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私有住房、公有住房、单独借住父母房产的、拆迁房产、转让房产及危险房屋等情况按照低收入家庭规定核定。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条件(公租房)
1.年满18周岁,且在建成区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新就业职工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4.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二、保障方式
现阶段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公租房、经适房不享受租赁补贴。
三、申报资料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1)全家的户口索引(2)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要提供结婚证(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5.房产证明:(1)户籍登记地址的房产证证明(具有武安市武安镇居民委员会城镇常住户口和古楼街、南关街、西关街、白鹤观街、北关街、东关街、庄子营街委会城镇常住户口的提供)(2)现住址房产证明(3)提供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提供家庭成员车辆登记证明;
8.提供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家庭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注:低收入家庭所有资料需提供两份,并提供原件备查。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公租房)申请书;
2.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需劳动部门鉴证、盖章,复印件需全册复印,并在合同期限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等复印件);
5.房产证明和现住址证明;
6.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盖章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家庭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注:提供原件备查。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户主或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户口所在单位、相关街道、居委会提供书面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向所在的用工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填写《武安市住房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2.2021年8月1日前,户籍所在单位、相关街道、居委会、相应的主管单位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的用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严格的初审,实事求是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各相关街(居)委会、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3.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及市相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武安市住房保障对象。
咨询地址:中兴路西头住建局二楼——市两房中心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310-5639061 0310-5639059
武安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日